湘女院通字[2018]152号
2018年10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现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注册在籍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学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招生就业处应根据录取通知、身份证等考生信息,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发现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超过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校须参加统一体检复查,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就业、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1年为期,最长不超过2年;入伍的新生保留到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招生就业处组织各系(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本系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复查中或其它任何时候发现学生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生源省教育考试院。
对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问题拟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招生就业处汇总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由教务处统一办理退学手续并注销学籍。
第八条 新生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好或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适宜在校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学籍期满后,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需重新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等手续,以1年为期,最长不超过3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具体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学生,应向学生所在系部请假,经系(部)同意、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暂缓注册。
(三)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或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以上(含2周)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含不办理报到手续的),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五)超过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未毕业、但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均须办理延长学习时间手续,到系部、学生处、教务处注册新学年学籍后方可取得在校学习资格。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学生情况并附与情况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明处理意见后,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院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实施弹性学分制。本科学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专升本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专升本为5年),专科学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补考和正常重修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皇冠游戏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其相应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到期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解除相应处分,其相应处分材料将完整地录入学院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处分解除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再参加相应的课程补考或课程重修考试;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结合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进行标注。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除特殊情况外不能申请免听、免修。
第十八条 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或重修。补考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第2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不计平时成绩。任意选修课不及格的,可在后面的学期重新选修或选修别的课程,具体情况根据《皇冠游戏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因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最迟应在考试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如医院诊断书等)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经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生效。否则以旷考论处。
期末缓考考试随补考进行,缓考和补考课程不合格的可依据《皇冠游戏考试管理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缓考课程的成绩可根据上一学期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平时成绩并记录加注“缓考”。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且不及格科目未达到留(降)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学期初组织对已学课程学分进行统计,对学生所修课程总学分数未达到升级条件的,给予警示、留(降)级等处理,具体标准参照《皇冠游戏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符合留(降)级条件或申请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系(部)上报学生基本情况,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于开学后2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留(降)级手续于每学期初办理1次。留(降)级的学生应按留(降)到所在年级的相应专业标准向学院缴纳学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院被录取专业就读完成学业。
艺术类等特殊专业的学生不能与其它普通专业互转,原则上文、理科专业之间不互转(文理兼招专业除外);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属于提前批招生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下同)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准许提出1次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学习兴趣和专长,具体条件参照《皇冠游戏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转专业时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因就业、创业保留学籍或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学院将优先考虑。
(四)学院或所在系部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从外校转入学院的学生。
(四)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或其他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八)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九)有违规违纪记录的学生(指处分未解除前的学生)。
(十)无正当理由者。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应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教务处复查并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根据《皇冠游戏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或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附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地社区证明及其它书面支撑材料)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应予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的办理流程:学院接收学生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一)转学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说明理由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学生所在系部初核,教务处复审后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且公示7天。
(二)转学学生将所有转学材料提供给拟转入学院进行审核,拟转入学院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进行公示7天。
(三)拟转入学院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将同意拟转入学生的转学材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省教育厅受理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结论并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布。
(五)拟转入学院取回学生转学材料并通知同意备案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
(六)未经省教育厅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七)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部应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难度低于转入专业或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经学院同意,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1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入伍、就业和创业休学的除外)。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意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皇冠游戏学籍异动审批表》,按相关流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就业或创业休学的,学院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经批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1周,应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本人填写《皇冠游戏学籍异动审批表》(因病休学的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系(部)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并签署系(部)意见),按相关流程签字完成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也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皇冠游戏学籍异申请表》或由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校办公室出具“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结论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及校园网站公告,且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结论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办理退学手续不得超过1周。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退学结论下达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学院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院规定。
第四十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皇冠游戏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本科生,由本人申请,各系部审核并整理汇总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1门以上(含1门)虽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因课程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经补考或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复审,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学院发给其毕业证书且收回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其相应的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证实际日期填写,学位证书按《皇冠游戏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要求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由学生本人申请,且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本人所在系部初审,教务处复审后,教务处将相关变更信息提交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教育部学信网通过并备案后方可。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业证书信息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进行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必须取消其学籍,不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追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将依法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经2018年10月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人...
- 下一篇:没有了